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从造价管理角度解读)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投标阶段和中标后,承包人上报监理、业主的施工进度计划宜“前松后紧”,承包人对内控的进度计划宜“前紧后松”,如果承包人上报的施工进度计划太过冒进,若每个月月底考核完不成,总会处于被动的地位,有的合同或发包人的管理制度对月度考核还有奖罚的条款,所以进度计划的上报还是有策略性的,比如说:“少报多完”、“外松内紧”、“非关键线路尽量保持资源均衡”等。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发包人要特别注意实际进度与合同要求不一致的原因,是自身的原因、业主的原因,还是外部条件发生了变化,对非自身原因导致的不一致,承包人要根据合同条件的约定,及时发出工期和(费用)的索赔。非自身原因使计划延误,是否可以向发包人进行工期和(或)费用的索赔,具体要看合同的约定,不管是否可以索赔,都要保留相关证据。
7.3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除符合法律规定外,还应该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比如说: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作为开工条件的话,如果发包人不能按时提供施工图纸,监理人要求开工的,承包人可以不接受开工通知,但要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书面回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承包人对这个条款要坚持,是90天还是多少天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必须要有一个期限。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以上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是承包人索赔最基本的条件,也是在合同谈判时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如果发包人把以上相关责任都推给承包人或者虽然是发包人的责任,但工期和(或)费用不能索赔的话,那签订的合同就存在着很大的风险。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上情况下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16.1(发包人违约)启动索赔程序,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案例: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与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39号。
合同约定,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应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因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工期延误,但承包人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未对工期延误问题提出报告,被法院认定为依据不足。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也是合同履约中经常遇到的。承包人如果出现了因自身原因造成工期延误,一方面要担负逾期竣工的违约金,同时也说明承包人内部管理出现了问题,一般来说项目成本管理也会失控,如果再进行抢工,质量、安全都可能出现很多问题。
所以,承包人在投标阶段就要综合判断工期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存在巨大的工期风险,在投标时就要慎重决策;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承包人要保证各项资源的投入,严格按合同约定的节点和竣工日期组织施工。有些时候,承包人前期舍不得投入,造成后期的抢工,反而增加了大量的投入。
对承包人来说,违约金必须设置一个上限,一般最高为合同额的10%。
案例:
很多失败的项目,一般都会有前松后紧抢工期的情况。为了节约成本,前期投入考虑的比较理想化,但随着项目的进展,一直舍不得投入,造成工期不能按节点完成,对投入一直犹豫不决,造成更大的被动,直至最后大投入再抢工期,往往都是适得其反,痛惜还不如一开始就多点资源投入,不至于最后的大投入。
一铁路项目,有两个隧道,一个1800米,一个800米,1800米的隧道考虑进口和出口同时施工,800米的隧道进口一个口施工,这个小隧道是运梁通道。在项目实施过程中,1800米的隧道实施比较顺利,但800米的隧道由于地质问题,进度一直不是太理想,一直犹豫是不是再开一个口,新开一个口要增加50万的成本,就一直没有决策,等到工期过半的时候,800米隧道还有300米没有贯通,影响后续的架梁工期,从而导致整个工期完不成。这个时候,再开一个口已经来不及了,只好又重新建了一个梁场,增加了150万梁场建设的费用。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不进行详细约定,一般会认为是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预见的。
案例:
《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等与中山市坦洲镇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5)中一法坦民一初字第639号。
法院认为,承包人作为南方地区具有专业资质的建筑公司,应当对涉案工程所在地区可能影响工期的各种天气因素进行充分的评估,科学合理地制定施工进度及竣工期限,台风、暴雨、高温天气在涉案工程所在地区普遍存在,并非不能预见。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后,承包人要及时与发包人确定暂停施工损失的确认原则,相关人员、设备的安排要与监理、业主进行沟通,形成书面的确认文件,对留在工地的人员、设备和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时上报监理、业主签认。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要坚持“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确认”是复工的必备条件。若边复工边谈停工损失,承包人会一直处于被动的地位,所以要先谈后干。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暂停施工持续较长时间,这里有两个时间点:56天以上、84天以上,承包人可以主张的权利:要求发包人对暂定的工程继续施工或取消受影响的工作(56天以上);提出价格调整要求、解除合同(84天以上)。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采取的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若是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责任方应为发包人。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本条款有两层意思:一是、承包人有拒绝提前竣工的权利;二是、若具备提前竣工条件,承包人要及时上报提前竣工建议书,建议书批准后才可以进行赶工的安排。承包人切勿盲目抢工、切勿不批准就抢工。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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