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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律师微博(王振华案律师费高达千万)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宋杰|上海报道

新城控股原董事长王振华猥亵儿童罪一审判决后,引发的巨大争议仍在持续。

6月17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

基于朴素的正义观,大多数公众认为,5年的判罚过轻了。另一方面,王振华拒不认罪及其辩护律师为其所做的“无罪辩护”也强烈刺激了公众,引发舆论汹涌。

该案审判长公开解释: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有性器官的接触是区分强奸罪(包括奸淫幼女)与猥亵儿童罪的关键。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故王振华的行为系猥亵行为而非强奸行为。”

“被告人王振华对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并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振华到案后及庭审中拒不供认其猥亵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量本案对被害人身心造成的伤害和影响及社会危害程度,在公诉机关建议的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内,依法对被告人王振华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就在判决次日,王振华的辩护律师之一陈有西通过自媒体发布了一篇关于该案的8点声明。陈有西认为,法院是“从重判决”,“王振华已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无罪”。陈有西在声明中列举了王振华无罪的理由,甚至还称“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全国人大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声明发布后,引来舆论几乎一边倒的质疑。该案受害女童代理人、上海律协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业务委员会主任、上海华夏汇鸿律师事务所主任计时俊针对陈有西的声明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表示,希望推动上级检察机关对该案抗诉,让王振华获得5年以上,最高15年的刑期。

一审时法庭上“死磕”16小时后,双方在法庭之外继续辩论,依旧火药味十足。

王振华案律师费高达千万?陈有西:我拿多少万跟案件有什么关系?

王振华为什么拒不认罪?

陈有西在声明中称:“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时间只有13分钟,有酒店录像证据。有效可能作案时间5分钟。他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围侦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他坚称自己没有猥亵本案女孩。”

计时俊公开“怼”道:

“陈有西在庭审时表示,5分钟内不会对女孩做那么大的伤害。我反问他,‘猥亵罪有法定时间吗?你认为猥亵时间需要多少时间?用手指侵害女孩阴道,需要几分钟吗?’”

“在警方的笔录上,第一次,王振华说,他根本没碰过这个女孩;第二次,他说他抱过这个女孩;第三次,他又说他把手放到女孩大腿上了;第四次,又承认自己亲吻了女孩的脸,然后把这个女孩抱到大腿上了。警方曾反问他,你以前不是说自己没动过这个女孩吗?”

据计时俊向媒体透露:在庭审上和笔录中,该案的另一被告人周燕芬称自己曾长期给王振华提供女性,不过以前都是成年女性,这次她以为是“王总的口味变了。”在该案中,9岁女孩遭王振华侵犯后,王振华就给周燕芬转了10万元,这是起诉书上承认的事实。

该案审判长表示: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经过事先预谋,由周燕芬制造条件,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相关事实有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猥亵儿童罪的全部犯罪构成要件,所以,二人构成猥亵儿童罪的共同犯罪。

京沪两地司法鉴定结论迥异?上海鉴定机构违法?

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书是本案定罪的核心。

如上所述,该案审判长解释:“本案中,被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证明了被告人王振华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但与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的接触。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佐证了该事实。”

不过,致力于“无罪辩护”的陈有西在声明中对给女童做司法鉴定的上海机构提出了质疑。他说:“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专家,妇科专家,DNA专家,对上海的门诊记录和司法鉴定意见,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不支持上海鉴定当中所说的被害人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且上海的鉴定机构,违反了全国人大的规定,没有对外鉴定资格。”

计时俊反驳道:“上海这家司法鉴定机构隶属于司法部,如果他连司法部的鉴定机构都怀疑,那上海还有什么鉴定机构?”

辩护律师要求恢复王振华所有荣誉?

计时俊接受媒体采访时说:王的律师要求法庭对王振华做无罪释放,还表示要恢复王的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动劳模等所有荣誉。也就是说,若无罪,陈有西和李肖霖要为王振华平反。

但陈有西接受《中国经济周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是谣言,我们两个(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从没有说过这样的话。”

因坚持为王振华作“无罪辩护”,陈有西深陷舆论的风口浪尖。

网传陈有西该案收取的律师费高达千万之多,他回应说:“我拿10万还是20万跟案件有什么关系?”

陈有西在声明中表示:“如果网络上报道的,引申的,猜测的,透露的案情是真实的,我也会和所有网民一样,痛恨嫌疑人,不会为他做辩护人。”

而据媒体报道称,王振华最开始聘请的是其他律师,王振华要求做无罪辩护,但那位律师认为不能做无罪辩护,因此退出了。

记者手记:

如果王振华猥亵儿童罪发生在美国,他会被判100年

其实,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5年的判决,对王振华已是顶格从重量刑。但在公众心中的基于朴素正义的天平上,还是认为判的太轻。

王振华对未成年人猥亵的兽行千夫所指,加之辩方律师一直用力在做“无罪辩护”,不少网民留言暗讽道:“无罪?他带幼女来开房是叮嘱她写作业?”

是啊,王振华,你为什么在酒店房间里单独见一个9岁的陌生女童?这是你第几次?这是舆论的普遍质疑。

当然,舆论的归舆论,法律的归法律。法庭判决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

但很多专业人士也“忍不住”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储殷在微博上评论道:“目前5年的结果,是耻辱!”

还有律师对陈有西律师的声明“批改作业”后发现了32处语法错误以及3处法律常识错误。

“批改作业”的背后是什么?是民意。

斯伟江律师在《王振华的清谈和律师的良心》一文中写道:“律师要谨慎替当事人背书,你可以说‘案卷中,并无王振华有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的证据’,但最好不要说‘王振华从无恋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因为,根据蟑螂理论,厨房里出现一只蟑螂,很可能有十几个蟑螂。只不过,现在没发现而已。对一个白手起家的亿万富翁,比川普(编者注:王振华的财富排名已超过了美国现任总统特朗普)还牛逼一点的人,其社会经验和反侦察经验,以及其社会生存能力,显然不是一般的强,再说,猥亵幼女的事情,一般受害人也不愿意自动来报案,毕竟还存在一个孩子的名誉问题。蟑螂理论,是有合理生活经验作依托的。”

有一位刑警和《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聊起了上海多年前的一起类似案件。一名法籍小学生在上海报案称多次被该校美籍英语教师猥亵, FBI派员代表美国政府来沪协商,在得知我国这种情况最高判15年后,他们表示刑期结束当天就会来人把该教师押回美国审判,因为美国法院要判他100多年。

“这个罪在西方国家是一个不得了的重罪,犯错一次没有改正机会和杀人一样直接就完蛋了!”这位刑警说。

2011年,反应性侵儿童犯罪的韩国电影《熔炉》上映第37天,韩国国会以207票通过,1票弃权压倒性通过“性侵害防止修正案”,又名“熔炉法”。

熔炉法规定:性侵女身障者、不满13岁幼童,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废除公诉期。加害者如任职于社会福利机构或特殊教育单位可加重处罚,新法于2012年7月实施。

《熔炉》里面有句很深刻的台词:我们一路奋斗,不是为了改变世界,而是为了不让世界改变我们。

无论如何,资本不能成为罪恶的保护伞,更不能买走业者的良心。

责编 | 郭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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