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不作为杀人)
据媒体报道:近日,中国台湾。48岁男子在浴室滑倒昏迷,急救人员到场后仅检查了脉搏未施救就宣布死亡。殡仪人员来搬运遗体时发现男子还有呼吸、心跳,将其紧急送医,但仍不幸身亡。虽然案件发生地在台湾,并不适用内地的法律,但这个案件依然有一个值得讨论的点就是:这到底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我们知道,医生不是神,不能保证医治好每一个人,所以在医疗场景下,只要医疗人员严格遵守医疗规范,病人的死与医疗措施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医疗人员并不需要为病人的死承担法律后果。但这个案件中,急救人员明显存在工作失误,虽然男子并没有立即死亡,但依据新闻公布的信息看,很有可能就是因为急救员救治不及时导致男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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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已添加小程序,请到今日头条客户端查看)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标准:
是否负有法律要求履行的积极义务。
作为犯即作为犯罪,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为。
其特征:
1、表现形式:积极的身体动作。
2、直接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范。注意:持有属于作为,持有是对特定物品的实力支配、控制。属于作为。刑法规定持有型犯罪,旨在禁止人们持有特定物品,而不是命令人们上缴特定物品。
不作为犯即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
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
(1)当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
义务来源
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体相对静止的消极、无为状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此时负有积极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应为能为而不为,即违反了作为义务。这里的义务一般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职业或者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积极作为义务,这个细讲起来比较复杂,但我们可以举两个生活中的例子简单说明:
一个会游泳的人看到有人溺水,没有跳下水救助,不属于不作为犯,因为这个人并不是救生员;而明知道家里阳台上有个摇摇欲坠的花盆却不把花盆放回安全位置,花盆掉下来砸到人,主人的行为就构成不作为犯。
(2)能为。行为人在当时有能力履行。
(3)不为。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也就是说,危害结果与不作为之间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例如,司机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头盖骨骨折,即使立即送往医院也不能挽救生命,或者被害人将立即死亡时,即使司机没有救助,也仅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根据现有信息来说,本案中急救人员很可能涉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急救人员因为其职业或者业务要求,急救是作为义务的,但是他没有履行义务,导致了该男子的死亡,他没有实施急救措施的不作为行为,构成了不作为类型的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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