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刑法中的)
刑法中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7条)
(年龄起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日起算)
司法解释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一)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三)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教唆犯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无期徒刑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不得适用死刑的对象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累犯
年龄条件:前后罪都必须是已满18周岁的人犯罪。
缓刑
对于不满18周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如果满足缓刑的适用条件,应当宣告缓刑。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被害人已满18周岁的,被害人不同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被害人已满18周岁的,被害人同意——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被害人未满18周岁的,无论是否同意——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
“强奸罪”
强奸14周岁以上的女性——强奸罪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强奸罪强奸不满14周岁的男性——猥亵儿童罪强奸14周岁以上的男性——强制猥亵他人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的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奸淫不满12周岁的幼女,推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奸淫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拐卖妇女儿童罪
如果拐卖已满14周岁的男子,限制其人生自由,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遗弃罪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转化型罪名
1、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第238条第3款);
2、收买被拐买的妇女、儿童罪—→拐买妇女、儿童罪(收买后又出卖的情形,241条第5款);
3、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242条第2款);
4、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7条);
5、虐待被监管人罪—→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致人伤残、死亡的,248条);
6、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盗窃罪(253条第2款);
7、抢夺罪—→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267条第2款);
8、盗窃、诈骗、抢夺罪—→抢劫罪(269条);
9、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人使用的,384条第2款);
10、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致人重伤、死亡的,第292条第2款);
11、非法组织买血罪、强迫买血罪—→故意伤害罪(造成他人伤害的,333条第2款);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病药品罪—→贩卖毒品罪(有偿提供或者向贩毒分子提供,第355条);
13、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根据高法司法解释,两种情形发生转化)
纯正的不作为犯
1、遗弃罪;
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3、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4、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
5、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6、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
7、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8、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9、遗弃武器装备罪;
10、遗失武器装备罪;
11、遗弃伤病军人罪;
12、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13、其他渎职性犯罪,如私放罪犯、玩忽职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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