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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提高到了无期徒刑)

法谚有云:不知法律不免责

一、职务侵占罪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提高到了无期徒刑,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与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构成犯罪的条件)

(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才能构成。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则构成贪污罪。其他单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市庙、业主委员会、组委会等。法律依据: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员工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问题的复函》等。(二)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方面:1、利用职务便利,是指利用其职务上主管、管理、经手单位财产的条件,职务,指工作岗位应当担任的工作,利用职务便利的实质在于对单位财产的支配与控制,如果利用因为工作熟悉环境等侵占单位财产的,构成盗窃罪。2、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即通过侵吞、窃取、骗取等非法手段将单位财产占为己有。

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提高到了无期徒刑,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与处罚

3、数额达到较大,本罪是数额犯,数额较大的标准是6万元,巨大是100万,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9号)规定。(三)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和司法实践,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由于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只是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不同,其他犯罪构成一样,按照体系解释的原理,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有关解释、纪要同样适用职务侵占罪: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对其携带挪用的公款部分,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挪用公款后采取虚假发票平帐、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已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帐,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帐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公款去向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职务侵占罪的刑罚从二档调整为三档,最高刑从15年提高到了无期徒刑。因此,2021年3月1日前构成此罪的,适用旧法,3月1日后的适用新法。

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提高到了无期徒刑,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认定与处罚

根据最高法《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便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但由于刑法刑罚档次的修改,该意见对3月1日后的职务侵占行为参考价值不高。

四、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或实际上一人投资的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侵占公司财产的,也构成职务侵占罪

虽然司法实务中争议比较大,有的认为不构成犯罪,但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判刑的也比较多,因此,100%股权股东也应当注意区分个人和公司财产,防范职务侵占罪。"公司是我的,我拿公司的钱相当于拿我自己的钱,我拿我自己的钱构成犯罪,开什么玩笑?"许多被判刑的一人有限公司或实际上一人占100%股份的股东被追究职务侵占罪时会这样辩解。认为构成犯罪的理由是:一人有限公司或实际上一人占100%股份公司也是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公司以公司财产为限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侵犯公司财产不仅仅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而且对公司债权人利益有侵害,尤其是经营困难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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