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犯法事件频出(不止嫖娼的3名学生)
近日,网上流传一则消息,复旦大学3名研究生因在校外嫖娼而被开除学籍并实名公布,人们对于该新闻非常关注,有人认为被开除活该,有人则认为处罚过于严重,而笔者则认为,复旦大学在此过程中也存在违法行为。
复旦大学开除3名嫖娼学生
复旦大学3名大学生在校外嫖娼被学校开除学籍,3名涉事学生的开除处分决定书在学校内公示,9月24日,复旦大学称决定是由学校保卫处做出,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处罚的公示范围是校内,目的是为了警示其他学生。
据材料显示,2019级博士研究生陈某在2020年9月26日嫖娼被拘留3日,2019级硕士研究生李某在2020年9月7日嫖娼被拘留10日,2020级硕士研究生葛某在2021年1月13日嫖娼被拘留10日罚款伍仟元。
复旦大学依据的是其校内的学生纪律处分条例将学生开除,处分是否严重,笔者在此不予评价,但是,将3名学生嫖娼的信息实名公布,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
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嫖娼的行政处罚是否可以公开呢?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那么问题来了,公民嫖娼的相关信息,是否需要个人隐私呢?通常认为,这属于个人隐私。
学校实名公布涉嫌侵权
《民法典》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1032条规定,自然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究竟、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第103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复旦大学居然泄露3名学生的隐私,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案例分析,公开他人嫖娼是否侵权?
有人可能提出疑问,3名学生嫖娼的相关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呢?是否不是个人隐私,那么复旦大学就没有侵权了。
在很多嫖娼相关的案件中,人民法院都会认为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公开审理,例如(2015)浦行初字第11号案件,原告潘某认为自己不存在嫖娼行为而起诉公安局,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决定不公开审理。
接下来的问题,实名公开他人嫖娼,是否属于侵权行为?笔者提供(2019)黑01民终2525号案件给大家参考。浙江法制报社网站转载了姜某嫖娼的文章,法院审理认为,报社侵犯了姜某的隐私权,应承担法律责任,最后判令报社赔偿姜某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写在最后
在发生此事件之前,笔者一直都非常向往复旦大学,这是一所国内外著名的学府,这起事件彻底改变了复旦大学在笔者以上中的形象,从学生到管理者,都存在违法行为。
学生喜欢嫖娼,学校管理者喜欢任意践踏他人的权利,看来,这所所谓的著名学府,需要进行从上到下的法制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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