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员工不辞而别)
员工不辞而别,是不是算“自动离职”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都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即使劳动者不再为单位提供劳动,劳动关系也不会自动解除。
员工不辞而别后劳动关系如果一直存续,用人单位是否有义务缴纳社会保险、发放生活保障,员工能否要求继续回到单位上班?
【案例】(2021)新31民再54号
塔伊尔(化名)2008年1月与新疆某运输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8月,因不满公司的调岗,塔伊尔未到新岗位报到,也没有再到原岗位工作,自此公司未再向其支付工资,社会保险也停止缴纳,但公司未作出任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
2019年12月,运输公司做出与塔伊尔解除合同的决议,但没有书面通知塔伊尔。
2020年9月,塔伊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与运输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期间的工资损失、过节费、冬碳费、年休假工资等共计12万余元,并要求补缴社保和公积金。
塔伊尔主张,2016年8月之后未到公司提供劳动,是因为公司安排其在家待岗,从事党员学习、退休慰问等工作,但未提供相应的举证。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塔伊尔的部分请求,双方均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
关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塔伊尔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于2016年8月待岗,虽然运输公司称已作出解除合同决议,但无证据证明已书面通知塔伊尔。
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应以明示的方法履行相应的解除手续,故塔伊尔与运输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仍存续。
关于是否应当支付待岗期间工资:
期间塔伊尔提未向运输公司提供劳动,根据按劳分配原则,塔伊尔无权要求全额发放工资等福利待遇。
由于双方未解除劳动关系,运输公司未给塔伊尔安排工作期间,应按照最低标准向塔伊尔发放该期间的工资57,770元。
关于过节费、冬碳费,塔伊尔作为该公司的员工,运输公司未提交其不应享受上述福利的证据,故塔伊尔提应当享受上述福利。
一审法院判决:运输公司与塔伊尔劳动关系依然存续,公司向塔伊尔支付工资57770元、冬碳费3600元、过节费6000元,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2016年8月之后塔伊尔没有向公司提供劳动,也没有履行作为劳动者应尽的劳动义务,因此运输公司亦没有义务向其支付工资,且本案也不符合支付最低工资的相关情形,故对塔伊尔提主张运输公司应当向其支付最低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运输公司与塔伊尔继续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运输公司向塔伊尔支付冬碳费3600元、过节费6000元,无需支付其未提供劳动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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