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珍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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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为了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该法解释了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和内涵,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通过法定的程序,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有的行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村集体所有变为国有。那么,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都有哪些呢?下文将一一给您分析:
第一、拟征地通告的发布:
拟征地通告的发布主体须是县或市级国土局,发布形式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发布范围是在村、组。拟征地通告的内容包含拟征地范围、面积、征地用途、补偿安置方式等。需要注意的是,拟征地通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都不再列入征收补偿范围内。
第二、对村民意见的征询和听证的组织:
对于征地通告的内容,市县级国土局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询意见,并将农民提出的不同意见进行记录,并协同解决。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等有异议的,有权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申请听证,保障其陈述、申辩权的充分行使。
第三、地籍调查及对地上附着物的登记确认:
被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以及地上附着物种类等,都要由当地国土局现场制作调查表后由权利人、国土局工作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土地征收报批档案材料。
第四、报批材料的上报及审批: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应当受理,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即我们通常所简称的“一书四方案”的拟定和报批。
第五、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四条规定:“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即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并由市县国土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规定了被征收土地权利人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土地权属证书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若未按期办理的,则以上述国土局调查结果为补偿内容的依据。
第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拟定与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七条规定:“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 45日内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群众有意见确需修改的,修改后公告:
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对方案进行修改后公告。对于有意见的,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市县国土局提出。
第九、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落实: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即规定了征地补偿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社会保障金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落实到位,实现资金的全额支付。
第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实施和土地的交付:
国家机关按规定支付各项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人按期交付土地。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拒交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局会责令交出土地。实践中,以国土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形式作出。
最后,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实践中因未按照批准的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广大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可向市或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级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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