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普通的交通肇事)
夜晚10点30分许,赵某B驾驶赵某A所购买的二手摩托车并搭载赵某A沿着某公路由南向北行驶,摩托车行驶至某网通营业厅门口处,撞到行人徐某,赵某B当场昏迷。
赵某A拨打急救电话后,将徐某拽入路边沟中,然后驾驶摩托车载着赵某B逃离现场。
二人逃离后抢救人员到达现场,却没有发现被害人徐某,医务人员拨打赵某A报警时所用的手机号码,赵某A明知可能是医生所打电话而不接听,致抢救人员没有及时找到被害人徐某进行抢救。
经鉴定,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A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赵某B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情节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A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B是否具有逃逸情节?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1、赵某B不具有逃逸情节。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B在肇事后昏迷,被动地离开事故现场,被赵某A送去医院,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因此不应认定为逃逸。
2、赵某B具有逃逸情节,但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B属于肇事后逃逸,因其在医院醒来后,有能力报警却不报警,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不报警的行为,因此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在成立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要件中,最重要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图,客观上实施了逃跑的行为。
对于本案中的赵某B,发生交通事故后即陷入昏迷状态,待赵某A将被害人拖拽到路边的水沟中,赵某A将其唤醒,随后驾驶机动车将其带离事故现场,送去医院治疗,赵某B在医院进行治疗,没有立马报警,也没有离开医院。
按照“逃避法律追究说”的观点,被告人赵某B明明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自己的肇事行为导致了被害人受伤,被告人赵某B在事故现场搭乘被告人赵某甲驾驶的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去医院治疗,期间未报警,赵某B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正是因为缺乏具体的刑法条文对于逃逸行为的规定,才会导致司法实践中逃逸行为认定存在争议,在共性的基础上,将逃逸行为类型化,也许会减少相关问题的争议,可以让肇事者知道自己的何种行为构成逃逸,从而有效减少逃逸行为的发生。
不能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逃避法律追究来认定,实务中也能够让司法机关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依据可寻,更准确的判定逃逸行为。实践中复杂多变,逃逸情形也不断变化,应当将其区别并类型化,从而构成一个统一的体系,既能符合刑事政策法律,又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逃逸行为,以期为实务界认定逃逸行为提供参考。
通过分析实践中认定逃逸行为的情形和不认定逃逸行为的情形,分析行为人客观行为和主观心态,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出发,对逃逸行为的类型化进行分析,从实践中可以将逃逸类型进行概括,认定逃逸的难点主要集中在逃避法律追究和救助被害人两个方面,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行为人逃跑且未救助被害人。
不管是从“逃避法律追究说”还是“逃避救助义务说”,该种情形毋庸置疑的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情形,被害人未死亡的情形下也不影响逃逸行为的认定,只要行为人的肇事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其中的逃逸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就不影响逃逸行为的认定。
行为人未逃跑也未救助被害人。
目前实践中对此种情形的认定分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未逃离事故现场未救助被害人,也未向公安机关供述实情,而是选择在事故现场旁观,对该种情形实务界认定为逃逸;
另一种是行为人因害怕被害人亲属的殴打而离开事故现场,实务界认定不构成逃逸。
对此笔者认为应当结合行为人在事故发生时有无履行救助义务的能力来认定,对于第一种情形行为人在事故现场,有能力救助被害人却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被害人可能出现死亡的结果,应当认定为逃逸,对于第二种情形应当区别对待,除非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有理由相信被害人有被他人及时救助的可能,因而害怕被害人亲属的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不认定为逃逸,否则对于该情形也应当认定为逃逸。
行为人救助被害人后逃逸。在实务中,行为人可能在事故现场拨打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也可能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治疗,在治疗期间出于某种原因离开医院,按“逃避救助义务说”行为人已经履行了救助被害人的义务,所以学术界很多学者认为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但老聂认为此种情形也应当认定为逃逸,行为人虽然采取了救助措施,但是逃避法律追究,如果对此情形不认定逃逸,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维护公共安全。对于行为人救助被害人的情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从轻处罚,以达到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被告人赵某A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明知被告人赵某B撞倒在地的徐某伤势严重,在被害人徐某仍有呼吸的情况下将其拽入沟中,事故发生后,赵某A曾拨打120急救电话,但因赵某A拒接急救人员的电话使急救人员到达案发现场后,没有找到被害人,也就未能进行救助,导致被害人死亡,赵某A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赵某B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中的全部责任,赵某B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乙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能报警而未报警,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赵某A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某B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具有逃逸情节。
虽然实践中对于逃逸的认定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但聂荣律师团队在这里要提醒大家,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心里害怕是正常现象,但千万不要逃跑,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把握黄金时间积极抢救被害人,马上报警,不管是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还是跟随救护车去医院等待警察,要和警方交代清楚,配合警方调查,坦白事情经过,积极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千万不要因为自己的无知和害怕付出更大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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